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22:22:13
擔保法對抵押權的實現作了明確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后順序分配;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第(1)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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