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19:19: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規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第40條規定,對于刑事自訴案件,要盡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調解工作,促使雙方自行和解。對于經過司法機關做工作,被告人認罪悔過,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由被害人撤回起訴,或者對被告人依法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一、被害人諒解的從寬處罰幅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在具體案件中如何掌握被害人諒解的從輕比例,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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