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19:17:24
法律分析:三天內通知被執行人,一般以信函或電話通知的方式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必須在十五天內執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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