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19:24:22
根據我國《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本單位內部設立的機構,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2、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或經理指定)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組成(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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