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19:39:25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工作后應當獲得相應的工資款,勞動者辭職后,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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