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1 19:35:5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一、聚眾賭博罪如何認定。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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