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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02:52: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一、受賄故意的認定;1、看行為人是否有拒絕接受財物的真實意思表示。若行為人在請托人通過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送給其財物或送給其財物時,其在知道后明確表示拒絕接受,且這種意思表示不是半推半就等虛假的而是一貫堅決的,可以認定其確有拒絕接受財物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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