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02:40:04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下列材料:1、《勞動合同書》復印件,或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后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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