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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03:36:03
法律分析: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各地財政、稅務、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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