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21:20:19
并不當然無效,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即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或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但上述禁售期的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發起人違反禁售期限制簽訂的股份轉讓合同,并不當然無效。首先,禁售期的立法目的是將發起人與公司的利益捆綁,防止發起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盈利,即禁售期只是對發起人轉讓股份行為實施的臨時性管控措施,發起人并不因此喪失轉讓股份的權利。其次,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并不因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免除,因此發起人違反禁售期的規定不會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不宜干涉轉讓合同的效力。再次,禁售期限為固定期限一年,時間屆滿后發起人的轉讓權不受限制。綜上,發起人在禁售期簽訂合同轉讓其股份,不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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