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14:13:36
(一)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超過7日沒有執行死刑的,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近親屬提出會見被告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二)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的,應當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三)死刑可以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和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景點附近。死刑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四)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驗明正身,還要訊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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