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14:06:44
法律分析:在生育限制政策下,部分家庭無法通過增加生育數量來滿足有兒、有女或兒女雙全的需求,也無法滿足《收養法》中無子女的規定,但購買兒童卻可以進行性別選擇,也可繞過當地計劃生育機構在懷孕期間的干擾和脅迫。還有,無法生育的夫妻早年可將親友的孩子過繼到身邊,但《收養法》將送養的孩子也當成計劃內生育名額,使得親友很難生育更多的孩子過繼出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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