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21:38: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百一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業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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