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21:34:48
(一)要約收購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30≤X≤60) 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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