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21:42:30
一、關于工傷復發確認問題工傷復發是指工傷職工經治療,傷病情已穩定或相對穩定一定時間后,其工傷部位出現與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病灶和明顯客觀體征或并發癥的情形。但工傷后遺癥和工傷職工的自覺癥狀不能作為工傷復發的確認依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按以下程序確認。(一)工傷職工持工傷認定手續、因工傷殘程度鑒定結論等材料,到協議醫療機構(見附件1)進行工傷復發會診。(二)協議醫療機構應及時作出會診意見。對傷病急危重的工傷復發職工,協議醫療機構可先行治療,再出具會診意見;長期在異地居住的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的,經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可在居住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會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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