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用地:包括水田、水澆地、旱地、果園、茶園、橡膠園、其它園地、喬木林地等;建設用地:包括零售商業用地、批發市場用地、餐飲用地、旅館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娛樂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業用地、采礦用地、鹽田、倉儲用地、城鎮農村住宅用地等;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灘涂、內陸灘涂等。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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