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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30 23:50:03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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