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30 23:51:27
法律分析:一般情形下,請假未批準缺勤屬于曠工,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但勞動者缺勤是因為不可抗力、見義勇為、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應當除外。勞動者請事假,是因為個人私事而請假,沒有特別的情由,用人單位有權不予批準。勞動者有遵守勞動紀律的義務,請事假為準,不出勤的,應按曠工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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