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31 16:40:00
在我國,勞動糾紛調解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先行調解;三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調解。前兩種形式均為訴訟外調解,是由特定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作為第三方主持調解。一、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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