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31 13:43:43
法律分析: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書面確認形式,勞動者離職前最好向單位索要證明,證明自己已經是自由人可以自由應聘其他公司的工作崗位等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