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31 17:11:42
(一)雙方協議解除。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被勞動教養的。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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