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2 04:22:20
一般刑事逮捕后三個月以上,人民法院才會開庭審理該案件,因為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后,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而公安機關偵查結束之后,還需要移交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審查時間是一個月,所以最少都需要三個月的時間,人民法院才會審理。三個月以上,批準逮捕后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復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復雜,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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