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6 04:49:54
國家賠償范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四個方面。一是賠償范圍的立法規定模式問題?!秶屹r償法》在界定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范圍時,采用的是列舉模式而不是概括模式,這就使得國家賠償范圍有了“掛一漏萬”的局限。如《國家賠償法》第3、4條在規定行政賠償范圍時,就以肯定列舉的方式規定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賠償,使得其他權利的損害與賠償被“漏”在國家賠償的范圍之外;而且,就第3條的人身權損害賠償規定來看,也繼續采用了列舉式,列舉規定了五類賠償行為(公民人身自由被行政強制的,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二是納入國家賠償范圍的行為或事項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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