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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6 06:38:15
律師解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須經過三道程序:擬訂——公告——審批。公告期間,被征地農民有權發表不同意見,并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批準征地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參考法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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