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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2 05:34:09
相關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關系中其權利主體是近親屬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行人死于車禍,其生母仍然健在,法院卻將死亡賠償金判給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交通事故責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賠償事故受害者張華的叔父張軍共7萬多元。法院解釋稱,張軍獲得賠償是基于張華和張軍形成了事實收養關系。2006年1月26日晚,16歲的阿明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搭載兩個小孩在大埔縣茶陽鎮某村村道上行駛。由于車速過快,摩托車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張華,50歲的張華當場死亡。警方查明,阿明無證駕套牌車且超載,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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