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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2 05:12:54
●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上有“撫養喪失說” 和“繼承喪失說”兩種理論。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60周歲以上:N=。5、選定受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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