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6 07:22:1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節錄)第六十三條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340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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