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5 10:14:06
對于電力人身損害賠償的免責條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條還規定了高壓電人身損害賠償的免責條款。該解釋的第三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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