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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5 08:43:22
法律分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孩子走路不小心把人絆倒,首先是父母沒有起到監管責任,其次看受害人是否嚴重,如果不嚴重,非主觀故意,確實可以不追責,如果嚴重,起訴到法院應該也是雙方責任。至于誰的責任大,那就由法院定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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