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5:42:58
一、違法計量法的處罰。1、責令改正。2、責令停止生產、營業、制造、出廠、修理、銷售、使用、檢定、測試、檢驗、進口。3、責令賠償損失。4、吊銷證書。5、沒收違法所得、計量器具、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檢定印、證。6、罰款。二、相關知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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