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6:00:40
以我個人的法律見解認為,盜竊的罪名更符合。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也就是說,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對事實真相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出于真實的內心意思而自愿處分財產。在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關系:由于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得被害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這個錯誤的認識又導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為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在這個因果鏈條上,欺詐行為是起因,是行為人所有活動的集中。錯誤認識不僅是連接欺詐行為與處分行為的中介,也是行為人的騙財行為能否得逞的關鍵。盜竊罪屬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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