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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5:19:51
法律分析: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婚姻關系證明書》,并填寫申請書。須持證件。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2、結婚證丟失證明。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6、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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