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7 00:30:40
法律分析: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數罪并罰,是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緩刑作為一種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對犯罪分子判處一定的刑罰而附條件地不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