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7 00:45:19
1、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