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7 00:46:53
1、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鑒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刑罰執行科。由刑罰執行科、生活衛生科和監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組成保外就醫前期工作小組,進行前期調查工作,形成前期審查意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初審表》。刑罰執行科應提請監獄“罪犯保外就醫初審小組”召開會議,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初審,并邀請駐監監獄檢察組參加。初審同意后,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鑒定委托書》,決定委托鑒定單位。2、罪犯病殘鑒定作出后,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衛生科審查病殘鑒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簽署明確意見后,刑罰執行科向監獄分管領導匯報,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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