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產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必然決定了應當由會計、審計、評估、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并且為了工作開展的便利,對專業人員還要求有一定的資質。因此,清算組成員首先應當從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中挑選,如果根據案件需要,還可以聘請公證員、拍賣師等專業人員參與組成。
一、公司破產清算的賠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四)破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
(一)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三)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還包括債權和債務。在清理后,還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五)制定清算方案,在經相關部門、組織確認后,即可按照方案來分配財產。
(六)清算報告生效。將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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