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5 13:32:14
法律分析:未經依法登記,不能構成合法夫妻關系。但符合如下條件的構成事實婚姻。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四、沒有法律規定限制的情形,如應雙方自愿、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攜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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