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視情節嚴重進行處罰。
1、若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2、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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