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
(4)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
(6)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400元;
(7)無財產爭議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8)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50元;
(9)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案件,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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