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一個人是不能簽訂兩份勞合同的,更不能交納兩份社會保險。一個人只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簽合同的,那么任何一方單位有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力,嚴格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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