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方式:
1.保證人擔保,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案外人與被申請人簽訂證明申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并擔保申請人在敗訴時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造成的損失。
2.實物擔保。
3.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為證明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并保證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損失,將自己所有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存款單、匯票、支票、國庫券等有價證券,提供給被申請人作為抵押的擔保方式。
一、適用于先予執行的案件是什么呢
以下這些案件適用于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二、怎么申請交通事故財產保全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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