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錄音證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還需有其他人證和書面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第三款 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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