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一般有三種情況:
(一)全部有效。贈與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這個贈與行為就是有效的。
(二)部分有效。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對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是有效的,而對于屬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是無效的。
(三)全部無效。
1、因違反了公序良俗給第三人,根據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規定,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給第三人,特別是有曖昧關系的第三人,有違社會公德。
2、因夫妻一方無權處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贈與行為侵犯了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一方超過日常生活需要贈與他人應認定全部無效。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
一、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離婚時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一)國內一方,應攜帶:
1、本人的戶口簿(戶口卡上婚姻狀況一欄應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須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變更;集體戶口須本人戶口卡原件及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并加蓋保管部門印章)和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用中文書寫。雙方持有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應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二)外國人,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含復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雙方持有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應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二、訴訟離婚中的特殊保護問題
1、對女方的特殊保護。原則上,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但女方起訴離婚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例外。
2、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原則上,現役軍人的配偶起訴離婚,未經軍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判決離婚。但現役軍人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例外,即現役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現役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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