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所購買的房產,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分手或解除同居關系時,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考慮財產取得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同居時間等客觀情況予以公平處理。
一、同居期間財產怎么分配
同居期間財產分配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歸當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購買的財產屬于當事人,按份取得的,可以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約定的財產按約定處理;
4、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當事人所有;
5、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
6、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二、婚前財產加上女方名字是有用嗎
婚前財產加上女方名字是有用的。當事人作為婚前財產的所有權人,有權將婚前所有的財產變更為與女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即婚后房產證加名字之后,該房產就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就可以對共同房產進行分割。如果加名時不注明共有份額,則該房產雙方各占一半,雙方也可以協議處理,如未能協商一致,法院會綜合考慮財產來源、婚姻關系存續時長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三、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看法院如何認定
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同居行為就是同居。對于同居財產分手后分,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權益做出的書面協議的,分手后按照協議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沒有協議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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