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應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2.1、如果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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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法律效力?
被查封房產買賣合同有效,但對房屋僅享有債權,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房屋一經司法機關查封,未經采取查封措施的同意不得解除查封或對該房屋進行處分,查封措施解除前房屋登記部門無法為查封房屋的購買人辦理產權過戶屬于物權變動問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應當作出裁定。
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可能屬于可撤銷合同。賣方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不能過戶,但仍與不知情的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合同欺詐行為,故意隱瞞該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這一事實,與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房屋買賣合同可撤銷。若買賣雙方均知悉房屋被查封的情況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可能屬于可撤銷合同。賣方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不能過戶,但仍與不知情的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合同欺詐行為,故意隱瞞該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這一事實,與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房屋買賣合同可撤銷。若買賣雙方均知悉房屋被查封的情況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查封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已查封的房屋買賣一般無效,經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可以認定為有效,但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國家機關對房屋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的不影響已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經國家機關或申請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強制措施已經解除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但是買受人不能請求出賣人強制履行過戶義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應當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查封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已查封的房屋買賣一般無效,經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可以認定為有效,但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國家機關對房屋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的不影響已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經國家機關或申請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強制措施已經解除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但是買受人不能請求出賣人強制履行過戶義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應當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查封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已查封的房屋買賣一般無效,經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可以認定為有效,但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國家機關對房屋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的不影響已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經國家機關或申請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強制措施已經解除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但是買受人不能請求出賣人強制履行過戶義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應當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查封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已查封的房屋買賣一般無效,經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可以認定為有效,但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國家機關對房屋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的不影響已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經國家機關或申請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強制措施已經解除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但是買受人不能請求出賣人強制履行過戶義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應當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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