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買賣公證書的有效期是永久的,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一般沒有時效限制。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房產買賣公證有效期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進行公證后,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的,公證的期限是永久的,但僅限于房屋買賣的行為。如果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公證就失效。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房產買賣公證有效期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進行公證后,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的,公證的期限是永久的,但僅限于房屋買賣的行為。如果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公證就失效。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房屋買賣公證有年限的限制嗎
房屋買賣委托公證沒有時間的*。房屋買賣委托公證需要攜帶委托人與受托人的身份證件、房地產證或房產買賣合同書到公證機關填寫房產委托公證申請表,申請公證時注意委托合同是否載明委托期限、是否設置時效條款,已載明設置的按照該條款辦理。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房屋買賣公證有年限的限制嗎
房屋買賣委托公證沒有時間的*。房屋買賣委托公證需要攜帶委托人與受托人的身份證件、房地產證或房產買賣合同書到公證機關填寫房產委托公證申請表,申請公證時注意委托合同是否載明委托期限、是否設置時效條款,已載明設置的按照該條款辦理。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房屋買賣公證有年限的限制嗎
房屋買賣委托公證沒有時間的*。房屋買賣委托公證需要攜帶委托人與受托人的身份證件、房地產證或房產買賣合同書到公證機關填寫房產委托公證申請表,申請公證時注意委托合同是否載明委托期限、是否設置時效條款,已載明設置的按照該條款辦理。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房屋買賣公證有年限的限制嗎
房屋買賣委托公證沒有時間的*。房屋買賣委托公證需要攜帶委托人與受托人的身份證件、房地產證或房產買賣合同書到公證機關填寫房產委托公證申請表,申請公證時注意委托合同是否載明委托期限、是否設置時效條款,已載明設置的按照該條款辦理。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