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匯票本
票法公約》( Conven tion o n the Unific ation of the Law R elatin g to B ills o f Ex-c hange and Pr omisso ry Not es)又稱為 《1930年 關于統一匯票 和本票的日內 瓦公約》,是 關于統一各國 匯票和本票的 國際公約。1 930年6月 7日由國際聯 盟在日內瓦召 集的第一次票 據法統一會議 上通過,19 34年1月1 日生效。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成套票據 含義
匯票的復本(Bill in Set) 又稱成套匯票。簽發二聯或二聯以上的匯票。其幾聯就構成了匯票的整體。各國票據法規定只有匯票才能成套簽發,本票和支票均不能成套簽發。復本之簽發,主要由于出票地和付款地不在同一地,匯票簽發后,往往通過分別寄遞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或付款,為預防在寄遞過程中其中一聯遺失,耽誤提示或付款時間,所以簽發二聯或二聯以上。復本簽發時,必須在每聯上注明編號,并需載明如其他各聯未付,乃憑本聯付款。各國票據法規定成套匯票如為即期匯票,付款人憑任何一聯付款后,即解除責任,其他各聯均無效,故在流通轉讓時,持票人為保障其本身的權利應取得整套匯票,如匯票的各聯分別轉讓于不同的持票人時,首先取得其中一聯者即為真正所有人,持票人將匯票各聯分別背書給不同人時,他應對每一聯的持票人負責,他的后手背書人也應對他自己背書的一聯負責。成套匯票如系遠期匯票,付款人可在任何聯上承兌,但只能在一聯上承兌。如在超過一聯上承兌,而經其承兌的各聯分別落入不的正當持票人之手,則承兌人應對所有各聯均負責任,猶如它們是多份的匯票。如果承兌人在匯票到期付款時未將其已承兌的一聯收回,則他仍應對該聯負責。任何人如持成套匯票之一聯送出承兌時,應在其他聯上批明請求承兌之一聯在何人之手。該聯的接受人有義務將此聯交還給合法持票人。如他拒絕交出,則除非作出拒絕證書,并在證書上載明:“曾向接受人請求交還該聯而未經其交還。持票人以其他各聯承兌或付款,但未獲?!狈駝t不得行使追索權。匯票上未記明其為單張匯票時,請求開發二聯或二聯的復本,持票人應自負費用,經其前手依次向出票人請求,并由其前手背書人在各復本上,加上同樣的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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