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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的 工資發放標準 如下:1. 停工留薪期內 ,原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 所在單位按月 支付。2. 停工留薪期一 般不超過12 個月。傷情嚴 重或者情況特 殊,經設區的 市級勞動能力 鑒定委員會確 認,可以適當 延長,但延長 不得超過12 個月。3. 住院治療期間 的住院餐費, 由單位按單位 出差標準(或 當地標準)的 70%支付。 4. 根據傷 殘鑒定得出的 傷殘等級,領 取一次性傷殘 補助。與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的,用人單位 還需按當地標 準繳納一次性 工傷醫療補助 和殘疾就業保 障金。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
1、工傷前在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未滿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認定工傷的標準是什么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知,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
1、工傷前在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未滿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認定工傷的標準是什么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知,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
1、工傷前在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未滿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認定工傷的標準是什么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知,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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