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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購買合同中公證的地方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4-04-09 22: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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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購買合同中公證的地方

購房合同在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公證。當事人提出公證申請后,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通知當事人填寫《購房合同公證申請表》,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用、啟動公證程序,公證員分別與轉讓雙方談話并制作談話筆錄,出具購房合同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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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購房合同在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公證。當事人提出公證申請后,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通知當事人填寫《購房合同公證申請表》,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用、啟動公證程序,公證員分別與轉讓雙方談話并制作談話筆錄,出具購房合同公證書。

購房合同在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公證。當事人提出公證申請后,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通知當事人填寫《購房合同公證申請表》,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用、啟動公證程序,公證員分別與轉讓雙方談話并制作談話筆錄,出具購房合同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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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證在哪里辦理

法律主觀:

房產公證需要去公證處辦理,一般的縣、市都設立有公證處。申請辦理涉及房產公證的,應當向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房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的也可向房產所在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在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后,公證機構會審核所提交的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決定受理,申請人支付公證費(一般是房產價值的0.01%-0.3%,最低200元),公證機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豆C法》第七條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法律客觀: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是一項常見的公證業務,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公證、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轉讓協議公證、房產互換協議公證、房產分割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涉及房產的委托書公證、涉及房產的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事務公證等。為解決分房難"的問題,近幾年來,天津等地的公證機關還開辦了單位住房分配方案方面的公證業務,以保證分房的公性,抵制不正之風,預防、減少分房活動糾紛。公證辦理程序:一、當事人辦理公證,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除申辦遺囑、遺送扶養協議、贈與、收養、解除收養、認領親子、委托、聲明、生存以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事項,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機構可以派人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受理:(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事項無爭議;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三、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公證員助理、翻譯、鑒定等人員。四、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查證當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為能力,審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所提供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合法;證件、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或者澄清。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舉證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公證機構調查。五、公證機構就公證事項進行調查時,有權查詢有關檔案、材料、資產情況,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對專業性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可以委托專業人員鑒定。六、對于真實、合法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后10日內作成公證文書,并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七、公證機構在作成公證文書之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公證:(一)因當事人原因致使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二)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三)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或者繼續辦理已無意義的。八、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公證機構應當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九、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文書、不予撤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公證書或者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撤銷、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但提出申訴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民法通剛》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公證處的本級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經發出的公證書有不當或者錯誤的,可以作出撤銷或者責令變更公證書的決定。十、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公訴申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變議。十一、因公證處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應全部退還當事人,因當事人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不于退還;因公證處和當事人雙方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酌情退還。附:房產公證相關知識:“房產買賣”這一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房產買賣概念,通常包括房產預售和房產轉讓。房產預售是指建筑期房產的買賣,也就是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將來建成的房子。而狹義的房產買賣,則是專指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已建成的房產。房產轉讓是指房產權人將其購買的房產再次出賣。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外管轄;涉外及涉港澳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臺房產公證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房屋是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對公民的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為了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規范涉及房產的法律行為,穩定房產市場和房屋管理秩序,預防房產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公證這一法律手段在房產管理中的職能作用。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外,國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更、形態改變、處理涉外及港澳臺房產的法律行為、事實必須辦理公證。如《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辦理涉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和委托手續的證件必須辦理公證?!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辦理公證,拆遷主管部門代管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辦理公證。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規定期限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的拆遷,應當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城建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代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各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要經公證機關公證。許多地方法規中也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析產、買賣、轉讓、抵押、租賃、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職工住房的預售、買賣、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互換等,應當辦理公證。公證辦理程序:一、當事人辦理公證,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除申辦遺囑、遺送扶養協議、贈與、收養、解除收養、認領親子、委托、聲明、生存以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事項,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機構可以派人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受理:(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事項無爭議;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三、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公證員助理、翻譯、鑒定等人員。四、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查證當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為能力,審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所提供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合法;證件、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或者澄清。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舉證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公證機構調查。五、公證機構就公證事項進行調查時,有權查詢有關檔案、材料、資產情況,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對專業性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可以委托專業人員鑒定。六、對于真實、合法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后10日內作成公證文書,并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七、公證機構在作成公證文書之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公證:(一)因當事人原因致使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二)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三)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或者繼續辦理已無意義的。八、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公證機構應當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九、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文書、不予撤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公證書或者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撤銷、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但提出申訴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民法通剛》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公證處的本級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經發出的公證書有不當或者錯誤的,可以作出撤銷或者責令變更公證書的決定。十、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公訴申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變議。十一、因公證處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應全部退還當事人,因當事人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不于退還;因公證處和當事人雙方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酌情退還。附:房產公證相關知識:“房產買賣”這一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房產買賣概念,通常包括房產預售和房產轉讓。房產預售是指建筑期房產的買賣,也就是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將來建成的房子。而狹義的房產買賣,則是專指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已建成的房產。房產轉讓是指房產權人將其購買的房產再次出賣。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外管轄;涉外及涉港澳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臺房產公證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房屋是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對公民的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為了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規范涉及房產的法律行為,穩定房產市場和房屋管理秩序,預防房產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公證這一法律手段在房產管理中的職能作用。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外,國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更、形態改變、處理涉外及港澳臺房產的法律行為、事實必須辦理公證。如《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辦理涉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和委托手續的證件必須辦理公證?!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辦理公證,拆遷主管部門代管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辦理公證。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規定期限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的拆遷,應當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城建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代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各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要經公證機關公證。許多地方法規中也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析產、買賣、轉讓、抵押、租賃、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職工住房的預售、買賣、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互換等,應當辦理公證。

房產公證在哪里辦理

法律主觀:

房產公證需要去公證處辦理,一般的縣、市都設立有公證處。申請辦理涉及房產公證的,應當向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房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的也可向房產所在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在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后,公證機構會審核所提交的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決定受理,申請人支付公證費(一般是房產價值的0.01%-0.3%,最低200元),公證機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豆C法》第七條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法律客觀: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是一項常見的公證業務,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公證、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轉讓協議公證、房產互換協議公證、房產分割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涉及房產的委托書公證、涉及房產的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事務公證等。為解決分房難"的問題,近幾年來,天津等地的公證機關還開辦了單位住房分配方案方面的公證業務,以保證分房的公性,抵制不正之風,預防、減少分房活動糾紛。公證辦理程序:一、當事人辦理公證,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除申辦遺囑、遺送扶養協議、贈與、收養、解除收養、認領親子、委托、聲明、生存以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事項,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機構可以派人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受理:(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事項無爭議;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三、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公證員助理、翻譯、鑒定等人員。四、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查證當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為能力,審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所提供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合法;證件、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或者澄清。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舉證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公證機構調查。五、公證機構就公證事項進行調查時,有權查詢有關檔案、材料、資產情況,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對專業性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可以委托專業人員鑒定。六、對于真實、合法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后10日內作成公證文書,并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七、公證機構在作成公證文書之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公證:(一)因當事人原因致使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二)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三)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或者繼續辦理已無意義的。八、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公證機構應當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九、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文書、不予撤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公證書或者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撤銷、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但提出申訴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民法通剛》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公證處的本級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經發出的公證書有不當或者錯誤的,可以作出撤銷或者責令變更公證書的決定。十、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公訴申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變議。十一、因公證處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應全部退還當事人,因當事人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不于退還;因公證處和當事人雙方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酌情退還。附:房產公證相關知識:“房產買賣”這一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房產買賣概念,通常包括房產預售和房產轉讓。房產預售是指建筑期房產的買賣,也就是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將來建成的房子。而狹義的房產買賣,則是專指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已建成的房產。房產轉讓是指房產權人將其購買的房產再次出賣。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外管轄;涉外及涉港澳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臺房產公證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房屋是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對公民的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為了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規范涉及房產的法律行為,穩定房產市場和房屋管理秩序,預防房產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公證這一法律手段在房產管理中的職能作用。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外,國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更、形態改變、處理涉外及港澳臺房產的法律行為、事實必須辦理公證。如《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辦理涉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和委托手續的證件必須辦理公證?!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辦理公證,拆遷主管部門代管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辦理公證。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規定期限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的拆遷,應當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城建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代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各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要經公證機關公證。許多地方法規中也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析產、買賣、轉讓、抵押、租賃、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職工住房的預售、買賣、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互換等,應當辦理公證。公證辦理程序:一、當事人辦理公證,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除申辦遺囑、遺送扶養協議、贈與、收養、解除收養、認領親子、委托、聲明、生存以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事項,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機構可以派人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受理:(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事項無爭議;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三、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公證員助理、翻譯、鑒定等人員。四、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查證當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為能力,審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所提供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合法;證件、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或者澄清。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舉證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公證機構調查。五、公證機構就公證事項進行調查時,有權查詢有關檔案、材料、資產情況,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對專業性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可以委托專業人員鑒定。六、對于真實、合法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后10日內作成公證文書,并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七、公證機構在作成公證文書之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公證:(一)因當事人原因致使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二)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三)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或者繼續辦理已無意義的。八、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公證機構應當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九、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文書、不予撤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公證書或者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撤銷、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但提出申訴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民法通剛》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公證處的本級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經發出的公證書有不當或者錯誤的,可以作出撤銷或者責令變更公證書的決定。十、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公訴申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變議。十一、因公證處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應全部退還當事人,因當事人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不于退還;因公證處和當事人雙方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酌情退還。附:房產公證相關知識:“房產買賣”這一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房產買賣概念,通常包括房產預售和房產轉讓。房產預售是指建筑期房產的買賣,也就是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將來建成的房子。而狹義的房產買賣,則是專指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已建成的房產。房產轉讓是指房產權人將其購買的房產再次出賣。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外管轄;涉外及涉港澳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臺房產公證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房屋是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對公民的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為了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規范涉及房產的法律行為,穩定房產市場和房屋管理秩序,預防房產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公證這一法律手段在房產管理中的職能作用。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外,國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更、形態改變、處理涉外及港澳臺房產的法律行為、事實必須辦理公證。如《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辦理涉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和委托手續的證件必須辦理公證?!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辦理公證,拆遷主管部門代管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辦理公證。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規定期限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的拆遷,應當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城建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代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各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要經公證機關公證。許多地方法規中也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析產、買賣、轉讓、抵押、租賃、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職工住房的預售、買賣、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互換等,應當辦理公證。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如下:當事人向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通知當事人填寫《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用,啟動公證程序;公證員與當事人談話制作筆錄,出具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

法律客觀:

《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如下:當事人向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通知當事人填寫《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用,啟動公證程序;公證員與當事人談話制作筆錄,出具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

法律客觀:

《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如下:當事人向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通知當事人填寫《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用,啟動公證程序;公證員與當事人談話制作筆錄,出具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

法律客觀:

《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如下:當事人向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通知當事人填寫《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用,啟動公證程序;公證員與當事人談話制作筆錄,出具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

法律客觀:

《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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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

房屋購買合同中公證的地方

購房合同在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公證。當事人提出公證申請后,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通知當事人填寫《購房合同公證申請表》,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用、啟動公證程序,公證員分別與轉讓雙方談話并制作談話筆錄,出具購房合同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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