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產原因是資不抵債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既然資不抵債或者公司賬面資產不能清償債務才能破產,當然這些債務是不能按照原來的數額完全清償的了。破產程序后,公司要注銷,從實體和程序上,公司的主體資格都不存在,債務無需再清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以公司所有財產清償,股東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的債務,經過破產程序,沒有完全清償,股東也不用還的。但是如果股東濫用股東地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話,股東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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